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徐建明,
委托代理人:柯升福。
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汪甘荣。
委托代理人:江决荣。
原告徐建明与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何柏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原告徐建明当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徐建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柏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