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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702号

王玉尚诉郝凤英、王乐、王斌、王国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王玉尚,郝凤英,王乐,王斌,王国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王玉尚,男,汉族,,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陈维忠,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凤英,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王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告王斌,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郝凤英(王斌之母),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王国发,男,汉族,无职业,住柳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庆船,男,满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尚诉被告郝凤英、王乐、王斌、王国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尚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0元,由原告王玉尚承担1,170.00元,退回原告王玉尚1,170.00元。

审判员  于加海

审判员  杨金涛

审判员  蔺 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