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70780号 原告刘涌泉,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李炜,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涌泉与被告李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交纳诉讼保全费,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刘涌泉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炜银行存款63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刘涌泉名下青岛市市南区户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钱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