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280号
原告:杜申岗,男,生于1975年5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刘振丽,女,生于1970年4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申岗与被告刘振丽为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申岗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申岗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申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准予免交。
审判员 闻群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