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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871号

陈锋与王月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1-12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锋,王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陈锋。委托代理人程磊。被告王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与被告王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对被告王月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永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裴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