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陈锋。委托代理人程磊。被告王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与被告王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对被告王月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永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裴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