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乔明生,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杨克,女,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向生,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征理,该委法制科长。
原告乔明生、杨克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被告同意原告按所在乡镇的实际征收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原告表示愿意缴纳,不再坚持诉讼,向本院起诉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明生、杨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高广山
审 判 员 :刘小宁
人民陪审员 :郭清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