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14号申请人李保平。被执行人刘贵平。李保平与刘贵平汽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保平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贵平本人无正当职业,长期在外,查无下落。2013年6月29日申请人李保平发现刘贵平本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HR6**的小汽车一辆在白水县城金苹果小区逗留,本院当即予以扣押,并限期还款。被执行人刘贵平于2013年8月1日将案款全部结清,该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魏建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