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女,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兵,女,系公司员工。被告吴志豪,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吴志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刘辉云独任审判。
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