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1968号

苏子衍与陈翱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子衍,陈翱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苏子衍,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傅金波、林妹琼,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翱翔,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苏子衍与被告陈翱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子衍委托代理人傅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翱翔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子衍诉称,被告陈翱翔因购房欠缺资金,于2010年10月20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5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被告逾期还款超过30日应按照逾期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借款发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至今分文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750元。被告陈翱翔未作书面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以此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证据2借款合同,以此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还约定了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和管辖法律等权利义务。证据3借据,以此证明原告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借款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证据1系公安机关出具,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2借款合同,有原、被告签名确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2010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翱翔向原告苏子衍借款25000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前,若陈翱翔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乙方(陈翱翔)在甲方(苏子衍)书面催告7日内仍未支付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总还款额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证据3有被告签订,真实性予以认定,载明“本人向苏子衍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零佰零拾零元整(¥25000)。借款人陈翱翔2010年10月20日”,可以证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借款25000元。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证明被告于2010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当天,原告将借款25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借款之后,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陈翱翔向原告苏子衍借款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至今尚未还款,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按借款总额3%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50元,该数额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陈翱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翱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苏子衍借款25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4元,由被告陈翱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伟坤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人民陪审员  陈芸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琼附:��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