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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一终字第573号

山东宁阳环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宁阳县环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王坤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坤平,山东宁阳环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宁阳县环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一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坤平,住宁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宁阳环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XXX,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阳县环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XXX,经理。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海峰,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坤平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坤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强,两被上诉人山东宁阳环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宁阳县环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海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超诉讼请求范围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广乾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宋许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学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