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一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坤平,住宁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宁阳环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XXX,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阳县环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XXX,经理。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海峰,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坤平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坤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强,两被上诉人山东宁阳环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宁阳县环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海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超诉讼请求范围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广乾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宋许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学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