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83号申请人石远珍,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商南县胡伟汽车修理厂。代表人胡伟,系该厂经营者。被执行人周端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聂东云,女,汉族,农民,系周端德之妻。被执行人朱晓林,男,汉族,个体运输户。石远珍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胡伟汽车修理厂、周端德、聂东云、朱晓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石远珍8501.5元,胡伟汽车修理厂赔偿1821.75元,周端德、聂东云赔偿1821.75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朱晓林承担420元、胡伟汽车修理厂承担90元、周端德承担9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石远珍的8501.5元全额执行到位;由胡伟汽车修理厂、周端德、聂东云应赔偿的3643.5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胡伟汽车修理厂、周端德、聂东云赔付给石远珍3000元,剩余643.5元及胡伟汽车修理厂、周端德、聂东云应承担的180元石远珍表示放弃不再追偿;由朱晓林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20元申请人石远珍也表示放弃。故申请人石远珍共领取执行款11501.5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