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吕某甲。被告王某甲。
原告吕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15日向被告王某甲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并告知答辩期、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公告期满后,被告王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吕某乙,婚后被告时常离家出走,被告于2011年11月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2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但被告未回家,无奈,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子吕某乙由原告自费抚养至成人;3)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王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吕某甲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三原县安乐镇桃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内容为“我村一组群众吕某甲、王某甲二人是夫妻关系,该王于2011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特此予以证明”,盖有三原县安乐镇桃李村村民委员会印章。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出示了三份调查笔录:1)赵某某(被告娘家宝鸡市陇县枣园村组长)调查笔录,内容为王某甲外出好几年没有回来,无法联系,具体打工地址不知道;2)高某某(被告王某甲的嫂子)调查笔录,内容为王某甲外出多年,平时不见回来,无法联系;3)王某乙(被告之堂兄)调查笔录,内容为王某甲外出多年,平时不见回来,无法联系。原告吕某甲对本院出示的调查笔录表示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吕某乙,婚后被告时常无故离家出走,后于2011年11月外出至今未归,2012年1月23日被告给原告之兄发信息说让将孩子照看好,自己在外打工,过年回家,但此后就无法联系,被告亦未回家,原告多方寻找被告,无果。原告曾于2012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但被告未回家,无奈,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子吕某乙由原告自费抚养至成人;3)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相互体谅,被告王某甲无故外出,久居不归,不照顾家庭,未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并请求自费抚养孩子吕某乙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吕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吕某乙由原告吕某甲自费抚养至成人。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连同助理
审判员 惠 强
人民陪审员 邹长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候 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