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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336号

杨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雷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智斌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升

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