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雷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智斌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升
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