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老河口市大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维国,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张俊飞,男,汉族,1976年4月23日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诉被告张俊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
原告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有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