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执恢字第0009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诉张建科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张建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杨钰杰,任行长。被执行人张建科,男,汉族,农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诉张建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O12)陈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2年11月1O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建科愿分期履行。但到期后对协议约定的6000元未自觉履行,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建科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102)陈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武军

审判员  陈安民

审判员  邰掌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迎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