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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318号

兰勤劳与邢长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某某,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男,55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千阳县草碧镇。被执行人邢某某,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千阳县草碧镇。本院在审结(2013)千刑初字第0001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某控告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调处被告人邢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3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邢某某于2013年9月18日将案件款人民币35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定强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云

代理

审判员  时宏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