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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858号

梁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858号原告梁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