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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04-2号

张行月与余建军、谌学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行月;余建军;谌学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张湾支公司西城开发区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04-2号原告张行月,女,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虎,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系张行月丈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余建军,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被告谌学江,男,汉族,1954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张湾支公司西城开发区营业部。负责人余海燕,系该营业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行月与被告余建军、谌学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张湾支公司西城开发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行月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行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行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3元,收取2438元,由原告张行月负担。

审判员  张昌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