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9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福江,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平,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赵福江因与被申请人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不服本院(2013)唐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福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原审认定的孙晓敬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孙晓敬并不知晓本案债权债务,更不清楚被申请人是否向申请人主张过债权。申请人新提交孙晓敬的证人证言作为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孙晓敬并不知晓被申请人是否向申请人主张过债权,能够证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二、一审程序错误,法院主动向证人收集证据程序违法。
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二审提交的孙晓敬的证言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二审未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返还2010年借款时未一起主张2008欠款不符合逻辑,可以说明申请人已将2008年欠款还清。双方在对2010年借款调解后明确表示双方无任何纠纷。申请人不应再起诉索要欠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二审及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本案借款已超诉讼时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他借款纠纷与本案无关联。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询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依据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判决申请人偿还借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赵福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福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康永杰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娟
代理
审判员 杜 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单征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