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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汝上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王百锋诉被告吕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百锋,吕广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汝上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王百锋,男,汉族,住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根栓,男,汉族,住汝阳县。一般代理。

被告:吕广亮,男,汉族,户籍地平顶山市。

原告王百锋诉被告吕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无法直接向被告吕广亮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百锋及委托代理人王根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广亮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百锋诉称:被告从2005年至今一直与原告有业务往来。2012年4月17日、5月2日被告从原告处拉走粮食二车,并打有欠条,口头约定每1万元月利息为100元,后因原告资金周转不开,多次找被告,与被告电话联系,毫无音信。请求判令被告吕广亮偿还拖欠购粮款18930元,包括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广亮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百锋在汝阳县城关镇经营一家粮食购销门市部。被告吕广亮在汝阳县上店镇西庄村开办“洛阳永泰畜牧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原被告一直有粮食买卖业务往来。2012年4月17日,被告吕广亮从原告王百锋处购买玉米,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现金肆仟贰佰元正。(4200元)洛阳永泰公司吕广亮2012.4.17号。”2012年5月2日,被告吕广亮再次从原告王百锋处购买玉米,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现金壹万叁仟元正。(13000元)洛阳永泰公司吕广亮2012.5.2号。”以上两笔货款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

本院认为:被告吕广亮从原告处购买粮食,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欠条,应当按欠条数额偿还原告。原告王百锋要求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因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没有标注,利息应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广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百锋货款17200元,并自2012年9月13日起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百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吕广亮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判决第一条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文波

人民陪审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刘志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红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