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雷新强,男,生于1977年8月2日,汉族。原告李学分,女,生于1976年9月27日,汉族。被告王讯,男,生于1979年2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新强、李学分与被告王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新强、李学分于2013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新强、李学分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新强、李学分撤回对被告王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新强、李学分负担。
审判员 余绍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