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杭州奕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五福亭二区108室。法定代表人郑鑫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奕奕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奕奕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书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郁 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斯少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