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终字第2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志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奚林响。上诉人丰志婷与被上诉人奚林响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丰志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丰志婷与奚林响于2000年自由恋爱,2003年1月23日领取结婚证,2008年5月12日生有一子,取名奚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双方感情出现波动。2013年4月7日丰志婷以夫妻感情破裂,且奚林响从不照顾小孩,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起诉至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奚林响离婚。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当事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依据。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信任,并以家庭和小孩为重,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且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在争夺小孩抚养权,互不相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丰志婷与奚林响离婚。丰志婷上诉提出:其与奚林响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具备了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奚林响辩称如果女方坚持要求离婚,其也同意离婚,但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并坚持小孩由其抚养。二审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产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丰志婷与奚林响自2000年自由恋爱,2003年1月23日领取结婚证,2008年5月12日生育儿子奚某某。双方在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仍有一定感情。近年来,双方由于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夫妻之间缺乏交流与沟通,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双方之间并无根本性矛盾存在,且目前已结婚十年,儿子奚某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双方的关心和照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夫妻之间出现的矛盾,双方还是有一定和好可能的。原审法院在对双方调解无效后,结合双方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判决驳回丰志婷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丰志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仲新建
代理
审判员 相媛媛
代理
审判员 徐松松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见习
书记员 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