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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980号

丁洪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0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洪波,富正玉,王本柱,青岛福兴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丁洪波。申请执行人富正玉。被执行人王本柱。被执行人青岛福兴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9753260-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洪波、富正玉与被执行人王本柱、青岛福兴源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志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