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丁洪波。申请执行人富正玉。被执行人王本柱。被执行人青岛福兴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9753260-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洪波、富正玉与被执行人王本柱、青岛福兴源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志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