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漆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六建),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福清。被告郑连春,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木工。
原告南京六建诉被告郑连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夏向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六建的委托代理人杨福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连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六建诉称,2009年12月25日,原告南京六建中标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的“城南水厂滤池和清水池改造工程”,2010年11月16日工程开始施工后,工地负责人将木工列模交给被告郑连春组织施工并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在2012年1月18日结算全部木工工资时由于计算笔误,多付了83199.62元给被告郑连春,财务会计发现后原告南京六建即与被告郑连春联系,要求退回多领的款项,被告郑连春一直不予理睬。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连春立即返还不当得利83199.62元。被告郑连春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5日,原告南京六建中标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的“城南水厂滤池和清水池改造工程”,2010年11月16日工程开始施工后,工地负责人将木工列模交给被告郑连春组织施工并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在2012年1月18日结算全部木工工资时由于计算笔误,多付了83199.62元给被告郑连春。经核算,列模木工款总额为396396.38元,原告南京六建支付被告郑连春工资款479596元,其中误差为6800元拆模工资重复扣除,将2011年1月16日支付的10万元误作1万元计算。之后原告南京六建即与被告郑连春联系,要求退回多领的款项,被告郑连春一直不予理睬。以上事实,有南京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1份、建设施工合同1份、结算单1份、付款凭证8份、结算单草稿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郑连春在原告南京六建承建的工程中,结算木工工资时因误差超额领取,属于不当得利,超出部分应予以返还,原告南京六建要求被告郑连春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连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六建83199.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80元,由被告郑连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向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箕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