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胡永红,男,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邹小英,女,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贡龙人口征决(2013)第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立案受理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永红、邹小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小英的银行存款350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亮
审判员 曾 亮
审判员 龙云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虹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