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羊民初字第3569号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对原告成都金沙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江臣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青羊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书中,在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至十四行的内容调至第六行和第七行之间。
审 判 长 刘 卿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芝
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倩 搜索“”
成都金沙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江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羊民初字第3569号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对原告成都金沙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江臣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青羊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书中,在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至十四行的内容调至第六行和第七行之间。
审 判 长 刘 卿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芝
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