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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264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司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司某某,男,41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司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闫繁荣

代理

审判员  黄延梅

人民陪审员  陆 菁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