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司某某,男,41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司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闫繁荣
代理
审判员 黄延梅
人民陪审员 陆 菁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