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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4127号

孙红与高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红,高玉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127号原告孙红,女,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邱永刚,男,系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群,女,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与被告高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燕

审 判 员  盛 磊

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