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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29号

被告人周军伟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9
公开日期
2014-10-08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29号被执行人周军伟。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军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周军伟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军伟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周军伟的罚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