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29号被执行人周军伟。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军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周军伟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军伟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周军伟的罚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