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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700号

原告王爱华与被告齐怀清、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爱华,齐怀清,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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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民初字第700号

原告:王爱华,女,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代理人:王秀峰、王振峰,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怀清,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王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杜志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任磊,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张考兵,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王爱华与被告齐怀清、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华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向被告齐怀清、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被告齐怀清、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爱华诉称,2011年1月10日,被告齐怀清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三个月,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保证。原告于当日将20万现金交付被告齐怀清,被告齐怀清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四个月利息。下欠本金及利息不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齐怀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10400元(从2011年5月10日起算至2013年4月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计),被告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齐怀清、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0日,原告王爱华与被告齐怀清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齐怀清向原告王爱华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用途为临时周转;期限三个月,如需展期,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被告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利率为月息20‰;挪用贷款自合同生效之日按约定利率的50%加收罚息。原告依约于当日将20万借款交付被告齐怀清,被告齐怀清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并出具由借款人被告齐怀清及担保人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签名的借据一份,约定逾期还款加收日万分之二十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四个月利息。下欠本金及利息被告未能依约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条》、《打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华与被告齐怀清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齐怀清仅支付了四个月利息,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及剩余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王爱华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因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高,原告王爱华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在借款合同及借据上签字,为被告齐怀清的借款进行担保,原告王爱华请求被告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怀清偿还原告王爱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华、杜志伟、任磊、张考兵对被告齐怀清偿还原告王爱华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6元,由被告齐怀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姜相恩

审判员  李爱华陪审员  刘平凡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高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