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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97号

李连妹与王狗熊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连妹,王狗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妹,女,汉族,生于1959年3月12日,住金台区蟠龙镇底店坪村。被执行人王狗熊,男,生于1959年8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小韩村。本院在执行李连妹与王狗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306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狗熊之女王小花患白血病家境贫穷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执字第00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