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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2558号

焦自佩与张电亮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焦自佩,张电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2558号

原告:焦自佩,男,193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会良,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电亮,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龙,男,农民,系被告之子。

原告焦自佩与被告张电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祥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自佩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会良,被告张电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自佩诉称,2013年4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在侵害原告的住宅及其门前利益时,原告前往制止,被告恼羞成怒将原告打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573.35元。

被告张电亮辩称,发生纠纷情况属实,但被告是在自家门前,并未侵害原告利益,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2013年4月18日上午,被告张电亮因天干风大,为防止尘土飞扬,便在门前泼了水,当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家门口遇见被告,因泼水问题发生口角,之后双方进行了打斗,打斗过程中,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前往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左面部外伤、浅表性胃炎,其伤情经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鉴定构成轻微伤。针对该次纠纷,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作出了对被告张电亮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如下经济损失:1、医疗费8365.55元(其中住院医疗费7156.55元,CT费520元,挂号费、检查费689元);2、护理费共780元,要求按照护工标准计算;3、伙食补助费390元,要求按照30元/天计算;4、交通费500元,请求法庭酌情认定;5、精神抚慰金2000元;6、法医鉴定费400元;上述损失合计12435.55元。上述事实,有诊断证明、病历、法医鉴定意见书、收费单据、公安派出所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法庭审理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焦自佩与被告张电亮因相互打斗致使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自身亦存在过错,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次纠纷的起因,本院酌定原、被告按2:8的比例承担此次纠纷的责任。对因本纠纷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依法分析确认如下:1、医疗费8365.55元,原告提交诊断证明、病历、收费单据予以证实,被告虽对原告住院期间的用药合理性提出质疑,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被告并未对原告用药的合理性提出鉴定申请,故对原告的医疗费损失,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原告主张780元,日照市劳动力市场一般护工工资标准为每天50元,故其护理费损失为650元;3、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90元,原告要求按照30元/天计算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过高,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故其伙食补助费损失为260元;4、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结合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本院酌情支持13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原告并未构成伤残,其伤情较轻,本院不予支持;6、法医鉴定费400元,原告提供鉴定报告及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予以确认的损失共计9805.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电亮赔偿原告焦自佩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44.44元(9805.55元×80%),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焦自佩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祥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