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046号
原告:王有平。
委托代理人:朱晓将、郭露。
被告:金桂娟。
被告:义乌市伊莱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方洪。
被告:义乌市迪克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海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平与被告金桂娟、义乌市伊莱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迪克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7元,由原告王有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