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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3046号

王有平与金桂娟、义乌市伊莱莎化妆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有平,金桂娟,义乌市伊莱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迪克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046号

原告:王有平。

委托代理人:朱晓将、郭露。

被告:金桂娟。

被告:义乌市伊莱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方洪。

被告:义乌市迪克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海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平与被告金桂娟、义乌市伊莱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迪克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7元,由原告王有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