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1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邢兴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兴发、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07年12月18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同年农历11月18日举行典礼共同生活。2008年农历4月26日被告抱养一男孩,取名赵甲。双方婚前互不了解,婚后脾气性格不合,被告经常上网不健康聊天,在外打工晚上不回单位住宿,因此引发双方吵架生气。2010年农历10月4日,因双方发生争吵分居生活至今。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让被告返还彩礼8000元。
被告卢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在外打工未曾夜不归宿,因我……,原告才给我肇事生气。我与原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感情也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亲,2007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6日(农历11月18日)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2008年6月14日(农历5月11日)原被告抱养一男孩,取名赵甲(生于2008年4月26日),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12月20日(农历11月8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分居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调解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婚姻挫折后再婚均会持慎重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虽然原被告婚后有窜嘴生气现象,但并未造成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宽容是家庭和谐的土壤,原被告应该用体谅的态度理解审视对方,用冷静的方式化解隔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豆永周
代理
审判员 苗高现
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