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羊民初字第3576号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对原告��都金沙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粟惠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青羊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判决书中,在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至十四行的内容调至第六行和第七行之间。
审 判 长 刘 卿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芝
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倩 更多数据:
成都金沙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粟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羊民初字第3576号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对原告��都金沙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粟惠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青羊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判决书中,在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至十四行的内容调至第六行和第七行之间。
审 判 长 刘 卿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芝
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