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000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XX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