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126号原告高祀敏,女,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邱永刚,男,系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群,女,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祀敏与被告高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祀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燕
审 判 员 盛 磊
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