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芳,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覃振荣,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文兰,女,汉族,1971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覃振荣,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围,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层及附楼。
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朋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某芳、苏文兰与被上诉人周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三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8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王某芳、苏文兰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丽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