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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1044号

原告颜三林与被告丁静敏、镇江市一鸣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刘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颜三林,丁静敏,镇江市一鸣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刘宝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颜三林。委托代理人董骏,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健,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静敏。委托代理人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妍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一鸣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跑马山路93号。法定代表人丁静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妍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发。委托代理人张旗,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三林与被告丁静敏、镇江市一鸣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刘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26元,减半收取297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63元,由原告颜三林负担。

审 判 长 邱 凯

代理

审判员 唐 敏

人民陪审员 朱其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