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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492号

陈小方与澳普兰游艇制造(湖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01-13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小方,澳普兰游艇制造(湖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492号

原告:陈小方。

被告:澳普兰游艇制造(湖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方与被告澳普兰游艇制造(湖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方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方撤回对被告澳普兰游艇制造(湖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澳普兰游艇制造(湖州)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冯群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