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4743号原告吴正华,女,汉族,1944年11月3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冯世鹏,男,汉族,1941年10月19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杜恩凤,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生,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受理原告吴正华诉被告杜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华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卫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