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
委托代理人:贾显武。
委托代理人:朱建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志坚。
委托代理人:楼兵军。
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东吴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郑林军
审 判 员 韦红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