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顾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南京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学飞 来自
顾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顾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南京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