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铁民初字第00022号
原告:房胜勇,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廷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亚,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德慧,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合肥环冠华生生物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与松谷路交口丽景碧雅花园澄江阁401,组织机构代码796420579。
法定代表人:刘建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胜勇诉被告刘建亚,郑德慧,合肥环冠华生生物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房胜勇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方胜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刘建亚、郑德慧、合肥环冠华生生物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旭东
审判员 陈恒云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倩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