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水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耀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飞龙。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何水土为与被上诉人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水土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水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水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上诉人何水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惠忠
代理
审判员 夏云伟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楼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