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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353号

徐斌与何水土、何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何水土;徐斌;何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水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耀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飞龙。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何水土为与被上诉人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水土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水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水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上诉人何水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惠忠

代理

审判员  夏云伟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楼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