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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695号

陈琪与吴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9-11-14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琪;吴兴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陈琪,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 被告吴兴健,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琪与被告吴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黎 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海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