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陈琪,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 被告吴兴健,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琪与被告吴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黎 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海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