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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县法民一初字第129号

幸某英与罗某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幸某英,罗某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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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幸某英,女。委托代理人幸某林,男,系原告幸某英之父。被告罗某昌,男。

原告幸某英诉被告罗某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洁芝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幸某英、被告罗某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幸某英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初认识后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子罗某某,双方于2012年6月13日在梅县新城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不务正业,累计欠赌债120万元,原告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劣性不改。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罗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5日前负担抚养费、教育费等4000元,直到罗某某学业毕业。

被告罗某昌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被告是有赌博,但没有原告写的这么多,今年4月份只赌了六、七万,2011年11月只赌了二、三十万,2011年7月赌十多万。现在赌债全部还清了,以后都不会再赌博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幸某英与被告罗某昌于2005年双方均在校读书时认识,2010年初双方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1月1日摆酒席,2011年6月8日生育一子罗某某,2012年6月13日在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因为被告罗某昌会去赌博,所以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婚生儿子罗某某自出生至今年4月份主要由被告罗某昌的母亲照顾,今年5月份后主要是原告幸某英的母亲照顾。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2011年10月被告向原告的舅舅借款4万元还赌债。2013年7月8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作出上述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2010年初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认识时间较长,婚后感情较好,且原、被告已生育一子,应认定双方有较好的夫妻感情。虽被告曾赌博,对原告造成一定的伤害,但考虑到被告已表示悔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婚生小孩年龄小需要完整家庭呵护等因素,

本院认为应给被告一个继续修补家庭关系的机会。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幸某英与被告罗某昌离婚。

二、驳回原告幸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幸某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洁芝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