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636号原告王侠仕。被告蒲胜华。被告重庆常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代表人廖敏,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侠仕与被告蒲胜华、重庆常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侠仕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蒲胜华、重庆常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侠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侠仕撤回对被告蒲胜华、重庆常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谢葵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