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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刑初字第365号

(2013)兴刑初字第365号被告人陆宜东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陆宜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宜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5月2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宜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4日19时50分许,李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陆宜东购买毒品海洛因,陆宜东随后携带2小包约0.18克海洛因到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五山街菜市场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当晚21时许,民警在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六贝村社贝屯陆X(另案处理)家中将涉嫌吸毒的陆宜东抓获时,当场从陆宜东身上缴获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共15小包,经称量,净重为1.2克。经鉴定,陆宜东贩卖的毒品成分为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宜东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宜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陆宜东在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五山街菜市场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将2小包(约0.18克)疑似毒品卖给李某。当晚21时许,民警在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六贝村社贝屯陆X(另案处理)家中将涉嫌吸毒的陆宜东抓获时,当场从陆宜东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共15小包,经称量,净重为1.2克。经鉴定,从陆宜东贩卖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韦某某、李某的证言;检验报告;辨认笔录;书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证明书、通话清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宜东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宜东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陆宜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陆宜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宜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洪玉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小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